公章(法人印鉴)刻制备案
设定依据 1、省公安厅苏公治【2001】91号和苏公厅【2008】164号文件。

2、2010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除新增企业以外所有需要刻制、增刻、补刻公章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工商个体户。

申请材料

1、(1)、中国共产党、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设立组织、机构的批准文本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2)、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3)、无主管部门的,需持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基本流程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材料手续齐全的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审批决定证件  公章备案证明
注意事项  保证用章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示范文本  
常见错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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