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受委托)
设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到省辖市公安局填报《保安培训单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2、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是指《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注册资金、开办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保安服务公司资质证明材料指《保安服务许可证》,学校资质证明材料指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办学许可证,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指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保安培训管理人员(2名以上)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①保安师资格证书:在保安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式开展前,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离职或者退役前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原任职单位或服役部队出具证明的除外)、《保安员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除外)及上一年度已经正式开展的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最高等级证书(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签订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取得保安师资格证书的《承诺书》;

  ②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一般由县级公安机关开具,本省常住户口人员以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为准。

  5、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师资人员数量与培训规模(不小于200人/期)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与培训规模的比例不低于3%,专职师资人员数量应当超过师资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①教师资格证书;

  ②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要求同前);

  ③保安专业师资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保安师资格证书(要求同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要求同前)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仅限于从事公安行政管理,担任县级以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担任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业务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等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证明由其原单位出具,属于离职公务员的,应当同时出具退休证等正常离职证明;属于企业职工的应当同时出具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④专职师资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兼职师资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兼职的书面证明;

  6、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证明材料(附现场照片):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训练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理论课教室与训练场地不得分设,其中,理论课教室房屋性质不得为住宅,使用权至少两年以上;训练场地不得为公共场地,应当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两年以上的优先使用权。现场照片应当充分反映理论课教室、训练场地整体外观、基本设施等情况。

  7、保安培训所需的设施所有权证明材料(附实物照片):具有必要的办公家具和电脑、电话、传真、打印、复印等必备的办公设备;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保安装备、仪器设备和训练设施。所有权证明材料是指购买发票等证明物权归属(租赁无效)的材料。

  8、建立保安实习基地:与本地保安服务公司(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签订的两年以上合作协议。

  9、保安培训管理制度材料:包括教学、师资、学员、财务、卫生、安全、设备等管理制度。

基本流程  
办理时限

市级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省级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意事项 1、依法受理,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任何时候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请资格,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吊销行政许可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2、受理以后要现场复核。

示范文本  
常见错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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