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行政许可公司法人变更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申请条件

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和保安师资格证书,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申请材料

①股东会决议等决定聘用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书面材料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

②有效身份证件;

③简历;

④保安师资格证书:

⑤工作经验证明;

⑥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本省常住户口人员以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为准;

⑦法定代表人责任告知书。

基本流程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意事项  1、依法受理,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任何时候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请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示范文本  
常见错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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