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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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的具体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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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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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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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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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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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栏所填人员,在“燃放技术人员”栏中填为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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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装订为第一册,封面居中标注“第一册申请单位资格证明”
其中,《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除装订入第一册之外,单独装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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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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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或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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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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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净资产审计报告、专用设备净值评估报告。其中,验资报告应当附银行入账凭证、银行询证函等文件,专用设备净值评估报告应当附设备清单和发票等购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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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供实施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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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燃放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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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或电子程控等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等设备清单,并附实物图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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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和专用设备净值评估报告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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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燃放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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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中所有涉及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1)燃放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大型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2)燃放操作人员、保管员、安全员《大型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3.所有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有效的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商业保险除外)。
(2)申请单位聘用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聘任协议。
(3)申请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受聘的证明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聘任协议。
(4)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且申报人员为事业编制的,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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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全国范围内仅可受聘于一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2.《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上载明的单位名称必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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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作为第二册装订。封面中间标注“第二册 燃放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材料排列顺序:
①按《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燃放技术人员、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对应顺序逐人排列相关材料。
②同一人的材料,按身份证复印件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资格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和其他材料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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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技术负责人主持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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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负责人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简历及相关证明,包括大型焰火燃放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需要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
2.作为第一设计人参与并经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技术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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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业绩材料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原设计单位和审批该项目的公安机关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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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作为第三册装订。封面中间标注“第三册 技术负责人燃放作业项目管理经历和主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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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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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负责人、燃放技术人员、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职责);
2.礼花弹等重点品种流向登记制度;
3.运输管理制度;
4.物品保管和领用、发放制度;
5.燃放作业安全操作制度(安装、连线、检查、点火等制度);
6、燃放作业现场安全警戒制度;
7.废旧烟花爆竹销毁制度;
8.安全例会制度;
9.安全教育制度;
10.安全检查制度;
11.消防管理制度;
12.安全保卫制度;
13.装卸管理制度;
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6.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7.丢失被盗抢等案件应急处置预案;
18.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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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作为第四册装订。封面中间标注“第四册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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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近5年承接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项目(限于甲、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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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燃放作业项目合同;
2.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3.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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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作业项目不作为燃放作业业绩;
2.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业绩,以实际承担燃放作业的主要责任单位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单位为准;
3.整合后新注册成立的单位业绩认定,可以合并计算,但必须提供单位整合的证明文件。
4.单位业绩按申请日向前推算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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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作为第五册装订。封面中间标注“第五册 近5年燃放作业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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