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申请材料

  (一)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工商名称核准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改造、内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注意事项  

  哪些工程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样表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示例。_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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